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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人民币3418982.69元及利息。
本院在审理聊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聊城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李某某、李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被告聊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伟、李红松、林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及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江路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伟、李红松、林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及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山西某某公司提交追加被告申请,称根据其二〇一一年初公司改制方案,公司改制前的债务全部由其实际控制人中化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某某公司)承担,改制后企业不承担改制前任何债务为由,申请追加中化某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胜,被告山西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海生,被告中化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智健、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某县支行)与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尹某某、周某某、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株洲市某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文亚苗担任审判 长,代理审判员刘津、人民陪审员丁香分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婷担任记录。原告邮政 银行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被告某某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衷某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 庭参加诉讼,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某某县支行)与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尹某某、周某某、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株洲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文亚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津、人民陪审员丁香分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婷担任记录。原告邮政银行某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江敏、被告某某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衷某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诉讼,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被告谭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长虹支行诉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鸿公司)、范某、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长虹支行的负责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智鸿公司、范某、范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正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4650000元及利息4185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相关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0000000元和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3985000元和相关利息。
为当事人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维护利益。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挽回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