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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某、谢某某、上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苏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殷某某、谢某某、上官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欣雯、黄梓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敏锋、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彩仙、原审被告人上官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昌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刘伯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强、侯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芦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某某、芦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彬、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某某及其辩护人荆志华、上诉人芦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丁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佳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某某、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诈骗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26日通知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查阅案卷完毕。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高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恋很美却不稳,不小心就掉进他人编制的陷阱。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网恋诈骗案,所谓高干子弟大老板全部“一派胡言”,诈骗犯是一名男子,有过诈骗罪前科。与妻子离异后,通过互联网征婚认识了与其年龄相仿的刘女士,并在刘女士面前塑造“高富帅”的形象。该男子先后骗取刘女士20多万元。事发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宙、樊怀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于某丙、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修东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南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海滨、全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宇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劲武、人民陪审员任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谭聪乐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五爱和代理检察员缪志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文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安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燕、胡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亲亮、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宁海小区13号3—3—1,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36—343。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包敬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做诈骗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