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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欠款26800元及违约金。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人民币2152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模具款369000元。
为当事人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与被告赣榆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飞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全先举、庄明、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较好地维护其权益。
在诉讼中胜诉,并追回资金120万元。
受理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为当事人获得转让费1万元。
为当事人追回违约金10600元。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