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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劳动争议纠纷,为其追回7万元赔偿。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总计156084元。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原告上海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裁定予以驳回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超、王嘉颖,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双贤、黄莹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保险待遇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浩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浩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大庆,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浩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委托人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其获得赔偿121091.36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68396元。
为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