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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的定义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由于隐名股东并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所以权利时常难以得到保护,本文着重介绍了隐名股东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则为显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其出资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即通常意义上的幕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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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是商事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实际出资人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愿登记为公司股东而隐身于他人之后,从而容易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那么,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出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隐名出资人能否凭借出资协议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下面让小编来为您进行解答:
生活中,有很多向李某这样的人,出于一些原因自己不方便以股东身份去进行投资,就选择做一个在背后默默出钱的“无名英雄”。 所谓英雄难当,像李某这样作为一个隐名股东还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让别人失去股东资格,听起来似乎是很残忍的事。 但是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查阅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故股东知情权的形式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那么股东的知情权到底包含哪些文件?又该如何行使?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吧: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名册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即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
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例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 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股东的出资违约、出资虚假评估、抽逃出资、增资时出资瑕疵等情形。出资违约是指发起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既包括货币出资违约,也包括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违约。
案情:以袁某为投资人之一的网络有限公司,经过全体员工的用心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规模,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增资增效。袁某一直身体欠佳,医生嘱咐他只能在家休养。袁某于是委托一直给他做法律咨询的张律师代他出席股东大会。袁某的做法合适吗?
案情:姚某、李某、蒋某均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姚某欲转让其股权给李某,但李某只愿意购买部分股权。后蒋某未经李某同意,购买了姚某转让的全部股权。请问:姚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