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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春霞、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常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某某、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芹与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韩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为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强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跃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欢、人民陪审员吕规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朱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麻某某,原审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于2015年6月3日自动撤回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曾某某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方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
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和被告管某某、何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年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仕林、陈家弟,被申请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粘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思宇、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9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恒敏、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