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王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2015-07-28律师案例阅读(1816)易法通

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二初字第106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清水县人,包工头,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富裕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高强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