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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姜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赫某某、李XX、闫XX、陈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做盗窃罪辩护。
在诉讼中,协助当事人辩护。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为当事人做盗窃罪辩护,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刑事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