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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南京汉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味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以侵害商标权纠纷立案受理,并于同年4月22日开庭审理,同年7月15日,该院以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其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4日、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被告汉味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瞿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仿冒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追回货款人民币7411元。
在合同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上诉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上诉人依约在乐陵市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加工生产,最后到被上诉人出组装,合同履行地应为山东省乐陵市。且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违约方的对方法院管辖,该条款明确具体。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该案也应由乐陵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再审人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及原审被告焦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2013)潍城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申请再审人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美金74263.64元。
为当事人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股东出资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为当事人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
为当事人作渎职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