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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指民事主体就有关房地产民事权益的争议,提交房地产仲裁机关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资金、项目重组日益频繁。在市场上,逐渐形成了一种转移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所有权,连带转移特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建设权、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转移新方式。与过户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的传统方式相比,这一新模式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1、转移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只需履行一般公司转让的登记方式即可。而传统的转移地产开发权项目,则因涉及土地过户的因素,需要经历一些繁琐的审查、登记手续。 2、转移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因为只是一般的股权转让,因此无须缴纳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契税。而地产开发权的移转,则需要缴纳成交金额3%的税费和一笔不菲的手续费。 因为具备了上述的便利条件,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转让日益流行。故此,本文旨在结合房地产项目公司转让的一些可能遇到问题,对其实务中的利用做一番解说和探讨。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方式之一,它既不同于房地产行政机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的审判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琴锋,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理某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祥云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虞怀兴、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自学礼、刘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湖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荆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代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
代理当事人销售合同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房产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策划代理费用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