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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协助委托人处理居间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居间合同纠纷,追回居间费50万元。
为当事人追回定金25000元。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梅某、田某某、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世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张燕,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张燕,被告梅某暨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周某与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聂经伦、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88000元及利息。
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原审第三人谢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被告林某某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薛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崇望,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娜、宗丽辉,被告薛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经纪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强、曾茜茜,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委托人处理居间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居间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追回违约金18100元。
为当事人代为处理居间合同纠纷。
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