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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玲与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4-20律师案例阅读(2110)易法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93号

原告刘某玲,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娜。

被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强。

第三人涂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玲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涂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预交),依规定收取825元,本院退回原告2475元。

审判员 吴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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