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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时人追回借款人民币52500元及利息。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525万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00000元。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喜梅,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70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所有权确认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593471、71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95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929500元。
原告李某、王某、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项目办(简称某项目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达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29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达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和王某、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以及李某、王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凌波、周川,被告王某、某公司、某项目办的委托代理人刘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