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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05-26律师案例阅读(2177)易法通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华民初字第00810号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汉族。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2011年11月25日,被告从我处借款550000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现我已有两年联系不到被告了。我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某以被告程某向其借款一直未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程某归还其借款55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苏某某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元)借款人:程某2011年11月25日”。审理中,因被告程某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庭审中,原告称其是分两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的借款,但对此原告未提供来付款凭证。

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苏某某仅凭借条起诉而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被告程某经公告传唤又未到庭,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晓林

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

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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