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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支付原告蒲某工程劳务费562994元及其利息。
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涂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成军,上诉人安徽某某建筑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兴志,上诉人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鹿冬生,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恩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办理结算,待结算完毕后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全额退还诉讼费。
原告雷某某、郭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郭某的委托代理人梁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甘肃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彭某某及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亚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厚盛、王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付某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陈某某、张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7515元。该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素云、张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江苏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某某公司)、张某某、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任俊虎、张爱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朦,被告省某某公司、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肇东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许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青岛某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55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55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劳务费27500元。
申请再审人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湘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岳民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合议庭成员调整,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湘波、张献,被申请人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文永康、邵苗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汪某某、原审第三人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晖,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俊,被上诉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三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