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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原系一家化工厂的职工,因工厂效益不佳,其离厂自已拉起了一支装运队伍,做起了装运生意,陈某为此成了张某手下的一名员工。考虑到装运可能会发生一些安全问题,细心的张某在选用装运人员时与被选中的人员约法三章,一再强调装运人员安全自负,否则不予录用,双方达成了“一切安全由装运人员自负”的协议。2004年9月17日,陈某在向汽车上装载豆饼时,一不小心,摔倒在汽车的护栏上,当即疼痛难忍,同伴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后陆续治疗休息了数月。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无效,张某应当支付陈某的医疗费用。请问,该“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有效吗?
案情:甲系A公司员工,尚在试用期。A公司欲与甲解除劳动合同,请问:A公司如何操作才能够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案情:2009年8月,刘某到某餐厅当服务员,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刘某被诊断患有乙型肝炎,餐厅给予其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刘某的病尚未完全痊愈,根据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刘某不能从事原工作,因此餐厅另安排其当清洁工,刘某觉得不能胜任。因此,餐厅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请问,餐厅是否要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情:王某和林某共同出资开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王某是否需要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郭某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期间,郭某经常因履行工会规定的职责而耽误工作进度。郭某所处的部门主管对此很不满,于是向上级提出解聘的建议。用人单位经过考虑决定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要求该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请问,郭某如何获得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下述六种禁止用人单位利用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报酬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金额,即劳动者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减发劳动者工资?
通俗的说就是小编勤勤恳恳的每天在电脑前“嘚嘚嘚”的打字,结果无良的老板不顾我日渐厚重的眼镜片,也不管我一颗颗的痘痘,就把我开除了,我就可以让公司一次性支付我一笔钱作为经济补偿金。可是,也没有哪个公司自愿付,所以,就需要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强制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会预先做出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但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核期,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请长假,可能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进行较为详细全面的考察,且会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出现劳动关系被转移到关联公司的现象。劳动关系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碰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问题,是应当重新计算还是应当合并计算?
当然不可以随意解除,虽然用人单位是大boss,但我们这些小虾米的权利法律是着重保护的。不可以随意解除并不是代表不可以解除,毕竟公司是盈利机构不是慈善机构,也不会花钱养闲人,如果劳动者有过错,法律还是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目前,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快速成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劳资关系,既是客观形势所需,也是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用工自主权之必要。
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并不一定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好好了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