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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回居间服务费6900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人民币1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钢,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荣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今世界是个讲究效率和效益的时代。当一段婚姻走到了尽头,通过怎样的途径离婚才能最省时省力,使破裂的婚姻给双方带来的二次伤害达到最小化,这将是本文探究的关键点。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江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蓉、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左国民、被告鲜某甲及其代理人鲜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委托人追回借款16万元。
在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在故意伤害罪刑事诉讼一案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协助当事人维护权益。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