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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松波、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殷京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乙琳、代理审判员曾火根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强安担任记录,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德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清算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和谐。
协助当事人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原告离婚纠纷诉讼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53686元及利息。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受理抢夺罪刑事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缓刑。
帮助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追回加工费139847.2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345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