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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8律师案例阅读(1538)易法通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未尽到妻子的义务,生活负担基本都落在原告身上,生活来源也主要依靠原告,被告靠网吧打工挣些零花钱。为此,双方经常争吵,感情日渐淡薄。后由于被告生病自2012年至2014年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被告一直悉心照料直至出院。但2014年下半年被告脾气越发暴躁,导致双方沟通产生障碍,且被告多次到原告与人合伙的超市大吵大闹,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压力,现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未尽到妻子的义务,生活负担基本都落在原告身上,生活来源也主要依靠原告,被告靠网吧打工挣些零花钱。为此,双方经常争吵,感情日渐淡薄。后由于被告生病自2012年至2014年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被告一直悉心照料直至出院。但2014年下半年被告脾气越发暴躁,导致双方沟通产生障碍,且被告多次到原告与人合伙的超市大吵大闹,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压力,现原告以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为由起诉到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并且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虽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原告继续生活。今后双方只要能正确处理矛盾,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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