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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挪用公款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总计275317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合法继承权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合计160052.52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为当事人维护了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大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国田、被告温某某、被告中财保大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84556.24元。
协助当事人获得赔偿108533.89元。
未到当事人获得赔偿金共计79427.69元。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福建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称某某漳州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以下称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斐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周,被告吴某某、某某漳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