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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当事人追回赔偿197218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总计126411.13元。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奎文区梨园某某汽修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敬、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堂亮、被告李某某、被告奎文区梨园某某汽修厂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总计139797.6元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某、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武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龚某、委托代理人蒋世旺,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唐某、被告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才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582831元。
为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为当事人追回损失120000元。
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5957.011元。
为当事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为当事人获得各种损失赔偿共计220861.29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20550元。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金合计11623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