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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晖、罗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获得各项赔偿共计175270元。
帮助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