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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查阅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故股东知情权的形式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那么股东的知情权到底包含哪些文件?又该如何行使?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吧:
协助当事人维护知情权。
协助委托人获得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权利。
协助当事人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股东知情权。
为当事人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知情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股东权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前文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虽然股东对新增股份享有优先认缴权,但侵犯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侵害他人优先认缴权所订立的股份认缴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股东权利救济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笔者就该问题整理了较为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以及专家观点,以供参考借鉴。
法律规定公司分配利润,合并、分立、重大投资和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是,很多公司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不足1/3,这使得小股东往往在对上述影响他们投资利益的事项上没有足够的表决权,从而受损。此时,法律赋予了这些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让小股东“虽然无法改变大局,起码能够抽身而退“。那么股权回购请求权到底适用于哪些情形?下面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来为您详细解答:
公司作为一种资本企业,它的一个很大特点,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而展开的,资本是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必然选择。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先认缴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公司法》虽然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然,实践中常常因为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不明确而导致股东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让别人失去股东资格,听起来似乎是很残忍的事。 但是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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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名册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即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