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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周转不开,想要用房屋进行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应该如何办理?又必须提供哪些材料呢?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这几个问题。
一、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抵押权存在是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同时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贷款是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逐渐兴起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对于进行抵押贷款的房子,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那么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之占有而为债权设定的担保。商务活动中,抵押担保交易流通频繁,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不乏其数。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范风险效益的抵押担保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房子或汽车等财产出租后又设定了抵押或是设定抵押后又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此时抵押、租赁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那么,万一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承租人怎么办?抵押权人能不能顺利行使抵押权?下面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来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甲公司以办公大楼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与银行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大楼评估后委托拍卖公司将办公大楼拍卖。但是银行发现,甲公司在把办公大楼抵押给银行后,又把办公大楼租给乙公司。现银行要求乙公司搬出大楼,乙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请问:乙公司能否以租赁关系对抗银行已登记的抵押权?
贷款利率(2012年6月8日最新)
2014年7月,小刘因为要和朋友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找靳某借了15万元,靳某提出要一个抵押物,小刘情急之下,将自己驾驶的登记在母亲李女士名下的一辆路虎车留置抵押给了靳某。
案情:甲公司资金困难,于是向其关联企业乙公司借用一笔流动资金,并以甲公司的五辆轿车作为抵押,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在当年的税务清查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企业间拆借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由此抵押合同也被宣布无效。请问:抵押合同被宣布无效,相应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窦先生和四川博雅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域青城”房屋买卖合同,里面清楚地标明房屋交付时间。然而,房地产开发商不仅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将房产证交给业主,还将包括窦先生的房产在内的多套房屋都抵押出去了。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乌市信用联社)、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以下简称乌市兴安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英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杨、崔玲玲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清林、霍某,被上诉人乌市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董玉、被上诉人乌市兴安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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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殊不知凡是都有例外,螳螂扑蝉时没有想到麻雀在后,买卖不破租赁后面还有一句,租赁不破抵押!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