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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驳回原告诉求。
协助原告追回房产权。
追回原告倪某某工程款292609元。
追还借款本金537000元及利息损失149514元。
令两被告连带责任支付货款443097元及相应违约金。
令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某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款项68000元,并支付利息5522.32元。
协助原告追回股权,令被告协助原告曹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追回货款人民币57,248.23元。
索回居间服务费6900元。
协助原告追回债权费用60000元。
追回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119250元。
追回借款350,000元。
追回借款人民币50万元。
为被告律师,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追回被告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