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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上诉方的辩护律师,协助当事人驳回上诉方请求。
协助当事人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追回当事人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支付利息2万元。
追回借款本金361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00545元。
协助当事人刘某某索回医疗费313567.8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3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7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15元、护理费21901元、鉴定费1160元,合计688977.82元,扣除已支付的204570.94元,尚应支付484406.88元。
追讨借款人民币165000元。
追回货款41770元,运费1960元及违约金6000元,合计49730元。
追回借款540000元及利息。
追回原告徐某某货款647,088.61元。
追回借款80万元及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追回货款27000元。
追回借款180000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索回其房屋所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的辩方律师,协助当事人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原判。
追回货款443097元及相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