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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某与被上诉人贵阳某某运输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夏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泉州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某某食品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其水,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纪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泉州市某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南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2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傅海鹏、被告纪某某、第三人某某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宗新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某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泉州市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根据被告林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泉州市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涌达、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市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汪某某、晋江某某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文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追加被告许某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明确表示部队被告许某某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涌达、被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苏达云、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施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4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某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某某、缪某某、商丘市某某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湖浔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某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4)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次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蔡丽萍、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潮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丽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潮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林旭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旭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罗某某、合肥市某某装卸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合肥某某装卸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公司(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端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某某装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开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吴畏、吴正成、王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保贵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开友,被告某某财保贵州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陆承辉、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