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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占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焕振、余敏,被告贾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闯,证人赵华、刘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萍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坚、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案。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竺维江独任审理。审理中被告陈某某、原告申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和12月12日申请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鉴定结论。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章坚、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4)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严兰英、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季慧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季某、林某、项某、廖某、张某、曹某、李某某、翁某、曾某、刘某某、丁某、李某某、刘某某、沈某、李某某、李某某、卿某、叶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季某、林某、项某、廖某、张某、曹某、李某某、翁某、曾某、刘某某、丁某、李某某、刘某某、沈某、李某某、李某某、卿某、叶某、王某及辩护人章明清、季慧娈、于涛、胡丽娜、祁萍、黄晓、朱国峰、丁燕萍、张丽英、赵金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王某及辩护人徐月英、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2)郸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云华,被上诉人王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云涛,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伟,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敏,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5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永强、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某某、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根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磊,某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彦卿及委托代理人王长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