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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梁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梁远明、廖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梁远明、廖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廖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廖某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连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干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3)干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乐瑞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家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以被告唐某某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春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勇、人民陪审员杨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代理人肖家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涛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吉安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莫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仁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不履行撤销登记法定职责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受理买卖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信达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简称吉安天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宝斌,被告吉安天安保险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信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赖某某、胡某诉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某某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章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