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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和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讲,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原则: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易法通解读: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易法通为您提供代写合同服务,帮助您在掌握基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自主、低价写出实用的法律文书。我们的代写合同包括起诉类材料、答辩类材料、非诉讼的各类申请材料。我们将根据您对合同的要求直接为您代写合同,并根据您的意见作最完善的修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为,是管理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按照 “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作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待遇,包括每月1000元的出差补助,此约定是用人单位对李某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对出差补助的新规定适用于未与公司就此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为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公司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李某的出差补助标准;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出差补助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计发。
王某于2009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通知王某,公司愿意不降低原劳动合同其他约定条件,再与王某续订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认可上述条件可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王某表示同意续签,但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仍为1年。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以王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时,须与学校共同签订3方就业协议,在就业协议中常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毕业生就业后如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提前辞职,这笔违约金究竟应不应当支付?程某与比亚迪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就为这笔已付的2万元违约金走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支持程某讨回2万元违约金。
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机电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陈某原系某棉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11月20日被诉人某棉纺公司以即将在12月31日到期为由通知申诉人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与其他职工一样是由被诉人统一保管的,保管的目的主要是防止职工遗失损坏,又便于到期劳动合同续签。但被诉人与申诉人在保管劳动合同上与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样未办理任何保管手续。申诉人在取回属于自身一份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明显改动痕迹。为此,申诉人多次与被诉人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诉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要求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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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
最近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在什么情况下属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做到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查阅了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一些权威专业报章杂志,均未找到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名词定义的相关答案。经查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劳动争议案例的审理裁决结果,领悟到什么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在招用员工时,未按《劳动法》规定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给员工发了聘书,他们认为发了聘书,也就是按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实不然, 劳动合同与聘书是不同的,它们有以下的区别: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广西)南宁市某公司职员杨某却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杨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案件不服能否提起劳动诉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遭到了许多法官、仲裁员、律师等之中的一些“歪嘴和尚”的错念。譬如在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鉴订劳动合同需付双倍工资这一法律规定上,目前在审判中似乎形成了一种严重歪曲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可怕的潜规则即: 索赔双倍工资只有11个月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