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2013-03-01劳动人事阅读(4702)易法通

案情:黄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在到单位报到时,公司人事主管告诉他,为了考察黄某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6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黄某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三个月试用期黄某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黄某。请问: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本案中,公司与黄某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易法通解读: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易法通为您提供代写合同服务,帮助您在掌握基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自主、低价写出实用的法律文书。我们的代写合同包括起诉类材料、答辩类材料、非诉讼的各类申请材料。我们将根据您对合同的要求直接为您代写合同,并根据您的意见作最完善的修改。

   

【特别注意!!!】易法通实务咨询,是为了您更好的理解法律。若您在工作、生活中遇见法律问题时,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您正确理解和使用法律。

 

易法通全国服务咨询热线:4008-515-666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