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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试用期内随便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呢?
如今,同行竞争压力巨大,企业通常为了保证其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不会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聘用,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而与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对于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总是签订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关注的方面,这些条款经常让劳动者在签订时犹豫不决,不知是不是一个陷阱,现在让我们来揭开它们的神秘面纱吧。
“劳务派遣”这个词出现在招聘信息上的频率逐渐上升,企业往往希望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员工,以降低自身的用工成本并规避劳动法的用工规定。那到底什么是劳务派遣呢,让我们来一 一解答。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是指在雇佣关系中对雇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的一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在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来看,最棘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竞业禁止协议的问题,本文根据司法实践,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禁止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作简单分析,希望给企业和员工在签定竞业禁止协议过程中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违法,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用工模式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再加上事实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和承包等等。每一种用工形式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本文围绕企业是否为“临时工”购买社保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整理:
本文整理和总结有关企业用工过程中有关工伤的法律知识,通过了解有关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以及企业在处理工伤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等,防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本文就常见的家政服务纠纷以及相关的实务解决方案作出分析,以供参考:
二倍工资(两倍工资)是一项法律罚则,主要针对企业与职工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每月向职工支付两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自十七世纪末产业革命兴起后,工人群体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壮大。为了扩大自己既有的权益,在劳资纠纷中占据有利位置。以“罢工”为代表的工人群体性活动,渐渐成为了屡见不鲜的社会事件。 对于企业而言,“罢工”意味着经济损失和社会信誉损失。为了避免“罢工”造成的不利影响妨害企业生存,并且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罢工”的性质和应对举措予以重新探讨,务求得到其中的一个较优解。
休息休假权,是我国《劳动法》载明的劳动者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进行企业人事管理时,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和妥善的施行。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劳动者在企业的连续劳动时间,及劳动者所享受到的工资待遇,决定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和待遇。然而,在实践中,带薪年假制度要么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要么就是落实的不够充分,在具体适用上难以公正、权衡。据此,本文拟从实践中可能遇到问题的角度,对带薪年假制度的法律规定作出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