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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股权投资决定前,一个理性的投资人定然不会忘却对投资标的公司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调查结果之后,进入了投/融资双方就投资事务的交涉阶段。在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是将双方协商的结果落实到协议中,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正式法律文件,相信这点任何投资人都不会忽视。但问题就在于,投资协议该如何拟定,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要点,如何审查一份协议对自己是否有利,又或者说,协议中是否存有漏洞或者对自己不利的风险。对此,本文拟对投资协议中较为关键的条款进行梳理,以供对着参考。
现代商业社会,强调严丝合缝的市场协作。通过合理的债权配置,为公司争取更多的盈利空间,与更加稳固的资本基础。既是公司发展和存续的必要手段,也是公司履行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的方式。 权利的生命在于履行,法律鼓励权利人及时、有效地履行权利。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与其他的权利一样,都有其独有的诉讼时效。也即权利须在一定时限内行使,超过时限,要求诉讼支持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国,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两年。因此,公司应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行使债权。 电话催讨 对于一般的债务方,公司可采取电话催讨的行权方式。在准备电话催讨前,公司的业务人员应就债务方所欠的种类、标的、时间等信息谙熟于心,必要时还要了解债务方的有关法人和个人信息。在催讨时,应礼貌、和缓地提出行权要求。对于双方的谈话,应予以录音。当察觉债务方有还款意思,或拒不还款的态度动摇时,应马上提出制定还款计划,催要债务方尽速履行债务。 通知书债务
近年来,不少的企业因处理销售返利的做法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被工商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商业贿赂中的回扣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工商部门开具的红字发票,能有效避免正常的销售返利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是提供回扣、商业贿赂。 一、红字发票的法律规定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购货方必须就返利所对应的进项税金作冲减处理。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由于隐名股东并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所以权利时常难以得到保护,本文着重介绍了隐名股东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则为显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其出资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即通常意义上的幕后投资者。
承前文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虽然股东对新增股份享有优先认缴权,但侵犯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侵害他人优先认缴权所订立的股份认缴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股东权利救济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笔者就该问题整理了较为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以及专家观点,以供参考借鉴。
公司作为一种资本企业,它的一个很大特点,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而展开的,资本是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必然选择。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先认缴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公司法》虽然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然,实践中常常因为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不明确而导致股东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一、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即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公司股东随意私用公司财产,这样的做法对股东而言是有潜在风险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能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出现私用公司财产的情况,造成公司可以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私用公司财产的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债务,若金额较大还会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多个方面,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存在如下风险。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运行的规范。公司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章程。也就是说一个公司要想成功成立,前提就是要有公司章程。而公司设立协议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要签订设立协议外。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发起人在出资时没有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未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公司将来的发展的。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为法律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以及由于企业在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依据而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企业从成立到解散、经营管理过程、人员聘用等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是指出资人为了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个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出资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费用的承担等。公司出资协议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实践中公司出资协议运用不当,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接下来,本文就这个方面进行了如下的总结。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约束着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行为,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那么如何避免法律问题的产生,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本文就这方面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其特点是方式灵活、投资回报率高,为众多投资机构和个人所青睐。随着股权转让的普遍性,使得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纠纷,本文重点分析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法律风险。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互联网成为覆盖范围最为广泛的媒介,互联网的功能也得到了拓展。部分现代企业已经结合网络技术发展,形成了电子商务模式,许多传统企业为了变革经济增长结构,推进企业的现代化发展,也逐渐开始向电子商务转型。但因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经验,传统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通过总结传统企业向电子商务企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现代企业并购十分活跃,特别是股权收购方式,省却了投资人重新办公司的烦劳,同时又可以合理避税,但是股权收购方式操作较为复杂,一旦不慎,极易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分别从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与履行、股权交割等三个股权收购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控制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