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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规定

2015-05-27离婚事务阅读(2199)易法通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尤其是如今能和平地协议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少,有很多人最终都选择走诉讼途径离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了解离婚案件诉讼的管辖法院显得尤为必要,而离婚案件的管辖除了符合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外,又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本文将为读者介绍一下离婚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定。

一、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四)关于涉外婚姻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国内结婚国外定居的华侨离婚,若其定居国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若其定居国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并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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