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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2014-12-24离婚事务阅读(3456)易法通

一、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

这类证据在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可以说,缺少了它们,当事人往往很被动。不过,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销毁证据而遭搁浅,毕竟,这些证据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公安局开具证明。

二、银行存单、股票账户等

这类证据跟第一类证据有相似之处:有据可查。但是,这类证据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应的权益容易变更、变现。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该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

三、准予离婚情形的证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同时在这个条款中规定了5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暴力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同居】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恶习不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分居两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能够证明一方或双方具备了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往往也很难收集。其中,证明一方犯罪比较容易;证明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则非常困难。证明重婚比较容易,但是,证明分居或同居则比较困难。

四、过错损害赔偿证据

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类似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有些我们认为是“证据”,但到了法庭上,法官可能不会采纳。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当然这些证据可以辅助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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