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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能“买断” 给付方式可以改变

2013-04-27其他文章阅读(2617)易法通

前段日子家住城郊的王老汉,要求儿子小王支付医疗费3万元及每年赡养费5000元;小王称其结婚前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当时已经书面协议不再承担其他赡养义务。急需用钱的王老汉无奈将小王起诉至法院。

王老汉已近8旬,老伴早年去世,其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对儿女养大成人。儿子小王40岁结婚那年,在儿媳的怂恿下与老父亲达成协议,表示一次性支付王老汉5万元后,有关王老汉的赡养义务将由小王的妹妹一人承担。爱子心切的王老汉签订了该项协议。

然而去年王老汉心脏不适一直卧床不起,小女儿刚刚大学毕业工作尚未稳定,小王曾经支付的5万元早已消费殆尽,手术费、医疗费让王老汉忧心重重。王老汉要求儿子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和赡养费,儿子称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不会再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老汉于是将小王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王老汉诉讼请求。小王仍是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王老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最后执行阶段,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给付方式为小王支付医疗费3万元后,赡养费由每年支付5000元变为每月支付500元,至此这场父子之间的赡养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赡养协议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够以协议的方式或者其他什么方式来免除,上述一次性“买断”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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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06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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