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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否约定工资为2000至3000元,依据完成任务量确定?

2013-04-12劳动人事阅读(3241)易法通

案情:

罗某经面试,被A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罗某工资为每月2000-3000元,依据月底完成任务量确定,具体看附件一公司的薪酬制度。请问:该公司对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否合法?

 

解答:

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薪酬制度,可以这样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A公司与罗某约定的工资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执行的,属于变更量,为便于操作可以不写明具体数额,但是可以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写明,即把薪酬制度写明即可,无需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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