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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重签合同嫌麻烦,就只改劳动规章制度?

2012-12-20劳动人事阅读(4515)易法通

很多时候,单位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的,就是说基本上同样性质岗位的员工的合同是相似甚至相同的。所以,部分企业如果想要修改劳动合同中同样的一个条款,为了省事,不愿一个个再重签合同,直接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

 

变更劳动合同麻烦吗?:《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但是这种方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员工依然依原劳动合同做事,员工是有法律依据的,企业也是没辙的。

首先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个补充协议,注明“如果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就可以了。

其次,我国法律有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集体合同,也就是说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说,劳动合同是具有优先性的。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只能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内容。

 

还不清楚规章制度“几斤几两?”:《劳动合同约定与制度规定哪个为准》

 

所以,企业千万不能为了省事而直接就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依然不改,那劳动者依然可以我行我素按劳动合同办事,忽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固定。这才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不要让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规章制度是否应制定、如何制定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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