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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作商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货款453492.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款项4369035.2元。
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利益。
为当事人追回饲料款60008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55475元及违约金。
协助当事人解决承揽合同纠纷。
协助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帮助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较好地维护其权益。
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协助当事人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挽回加工费和利息损失58326.4元。
为当事人作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