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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务支招“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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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工伤鉴定专题,免费为您提供最新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流程等权威律师在线解答和专业律师建议,帮您解决工伤鉴定程序怎么走等问题。

2014年7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人群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2013年底,全国有195万名工伤职工得到了各类工伤保险。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人们逐渐习惯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解决工伤纠纷有了自己的鉴定标准。

易法通就此特设“工伤鉴定”专题,由易法通十年经验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工伤鉴定标准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具体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 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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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常见问题

工伤等级分级原则是什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的说明?

一、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二)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携带被鉴定人······

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一) 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 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专业法务对“工伤鉴定”的建议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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