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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领域保密协议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 保密资料

“保密资料”指与项目及任何其他与项目类似的讨论有关的,由披露方向接受方以书面、口头、图形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披露方开发及/或持有的一切保密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开户银行资料、股东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审计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政府批准、商业计划、经营规划、专业顾问提供的报告及意见书、合同、人事档案、会议纪要、行政文件、供应商名单、客户资料、客户名单等。

披露方:指披露“保密资料”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成为披露方。

接受方:指接受“保密资料”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成为接受方。

第二条 保密和非使用义务

双方同意并承诺:

上述“保密资料”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保密资料”,在交付接受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有形方式标明秘密,并注明“保密资料”属于何方。

对于口头或其它无形的资料,在披露给接受方前必须以合理方式声明是“保密资料”,进行书面记录, 并注明“保密资料”属于何方。

未以上述两种方式确认为“保密资料”的信息资料,如通过合理商业判断属确需保密的资料,应属于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

接受方应以对待接受方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资料”一样的谨慎态度对待披露方披露的“保密资料”, 并应尽其一切能力防止任何第三方以不法或未经披露方同意的任何方式盗取或获取“保密资料”,或以任何方式浏览、复制“保密资料”。

属于披露方的 “保密资料”,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形式),接受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资料”。

第三条 保密期限

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 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3、甲方要给保密方保密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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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券 保密协议 来源:yifat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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