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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48号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七、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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