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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保基金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处罚竞合处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实施步骤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生效日期】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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