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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法释[2009]11号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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