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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法释[2005]5号

四、其它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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