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8律师案例阅读(2267)易法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21122号
原告:舒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成都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舒某某雇工。
被告:某某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东湖南路205、207号。
经营者:李某丹,女,19**年**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某某火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舒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马 莎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