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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胡某、乔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20律师案例阅读(1502)易法通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03民初174号

原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庆良,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居民。

被告:乔某,居民。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某路东北角。

负责人:赵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乔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丁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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