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龚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4-07律师案例阅读(1401)易法通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194号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翼、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和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1月25日,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多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佳颖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