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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友、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4-01律师案例阅读(1515)易法通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02民初6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某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某某区。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某某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友、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某友归还借款10000元、支付2017年1月27日起按约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被告王某某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被告王某友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某提供担保。借款时,被告方出具有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2%,原告为实现权利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王某友负担,被告王某某负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范围。借款后,被告支付了借款利息1000元,借款本金及2017年1月27日起的借款利息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约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律师代理费1000元;被告王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8(已减半),由被告王某友、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颂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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