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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福建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3-20律师案例阅读(1615)易法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11民初2338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某某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严峰,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区。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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